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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新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发表日期:2014-2-26        有30634位读者读过此文 

一、参合农村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的,住院3日内持患者合作医疗证、身份核定表到县人寿保险公司理赔科备案。

二、已办理意外伤害备案的参合患者,被保险人先行垫付医药费用,治疗结束出院后提供以下资料,到县人寿保险公司理赔科申请理赔。

1、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的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带照片的户籍证明)。

2.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代理人应为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除携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村委会开具的被保险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证明信。

3.被保险人的《合作医疗证》原件及复印件、村委会证明。

4.住院医药费用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均需加盖专用章)。

5.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药费用结算证明。

6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调解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时提供)。

7、其他对于保险责任事故性质认定有关的资料。

8、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被保险人为未成年的需提供申请权人的银行卡折并提供关系证明)。

地址:青县新华桥西200米路北

电话:0317-402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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