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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区调整医疗保险待遇
  发表日期:2010-5-3        有5610位读者读过此文 

    根据有关文件及政策,运河区调整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政策如下:

1、取消个人自付比例(在职10%,退休7%),保留乙类药、特检特治、一次性材料先付10%及转外地5%

2、提高单位缴费划拨个人账户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0.4%。原45岁以下1.2%45岁及以上1.6%,退休4%,调整为45岁以下1.6%45岁及以上2%,退休4.4%

3、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0000元,由原来30000元调整到40000元。

4、取消住院及个人账户余额对慢性病报销的限制。

5、执行沧人字[2010]39号文件,调整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以上政策5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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