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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怎么办?
  发表日期:2010-2-22        有2770位读者读过此文 

参保居民因病情确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传染病、精神病专科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建议,科主任同意,填写《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和分管院长审查签字,再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签署意见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院诊治。未办理审批手续而自行转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经批准转院治疗的时间最长为30天。特殊病情需延长住院时间的,由就诊医院出具需延期治疗的病情证明,同时病人亲属应持证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审批手续,方可延期治疗。否则,其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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