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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发表日期:2010-2-22        有2562位读者读过此文 

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外就医、外出探亲、旅行期间急诊抢救住院治疗以及在校学生放假回原籍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0日内,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学校,持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有效医疗费用票据、病历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IC卡、身份证等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3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较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降低10%

参保居民因急诊抢救入住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在国内旅行、探亲期间,因急诊抢救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批准转外就医有关规定执行。

在校学生放假回原籍期间患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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