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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有关规定
  发表日期:2010-2-22        有4220位读者读过此文 

一、            经医保部门认定的慢性病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调至500元,后按规定比例支付;经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症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全年支付一次起付标准金,其标准为本人选定的最高级别医院的首次起付标准金。

二、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含外地住院及重症、慢性病人员门诊)应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由原来的无个人负担费用,调整为个人先负担10%的费用,后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            对医保部门认定的16种慢性病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给予补助的办法。其中,认定一种慢性病的患者其补助标准为1000元;认定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患者其补助标准为:在补助1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种慢性病再增加补助标准为:在补助1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种慢性病再增加补助300元,但最高不超过2400元。慢性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在职人员负担30%,退休人员负担27%的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全年最高支付至所定的病种补助标准,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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