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范围
  发表日期:2005-12-26   出处/作者:医保科      有2308位读者读过此文 

1、挂号费(包括特需门诊、专家门诊挂号费),门诊、住院病例工本费;

2、到区外医院住院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术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3、工伤、他伤、摔伤、违章驾驶、打架斗殴、酒后致伤、自杀自残等所有外伤,食物中毒、整容美容、假肢义眼、视力矫正、计划生育手术、保胎治疗、医疗事故、违法犯罪、交通事故等所致疾病导致的医药费。

4、自购药品、出院带药、《基本药品目录》以外的药物费用。

5、有专项经费支持的各种疾病防治项目,如结核病防治、艾滋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地方病防治等。

6、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不符合河北省收费标准或非国产医用材料及药品。

7、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伤残鉴定,计划生育残儿鉴定等。

8、非本轮实施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

 

具体补偿范围和不予补偿范围依据《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及《运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项目暂行办法》执行。

版权所有 @ 2012-2013 沧州和平医院
急救电话 0317-3030120 咨询电话:0317-3036976 投诉电话:0317-5525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