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大病特指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术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治疗。
参保居民患门诊大病需要门诊治疗的,应持本人医保证(卡)、近期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等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门诊大病认定手续,其符合规定的门诊大病治疗费用方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门诊大病患者应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在一个待遇支付年度内不得变更。年度内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