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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基本医保最主支付限额提高
  发表日期:6/24/2011        有2567位读者读过此文 

提高最低支付限额

71日后,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由现行的每人5万元调整到7万元。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后,成年居民由现行的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7万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由现行的每人每年7万元提高到10万元。

降低居民先负担比例

参保居民使用属于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保限价支付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按现价标准执行),个人先负担比例由现行的20%调整为10%,其余9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医保基金支付。

提高大额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市本级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由现行的每人每年18万元调整到23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比例由现行的85%调整为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3%

市区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比例由现行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赔付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赔付7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赔付80%统一调整为80%

提高居民门诊统筹待遇

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由现行30%的比例支付,年度累计支付限额成年居民50元、学生儿童30元调整为参保居民在自主选择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每次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金额在5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累积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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